最近,筆者參加了一個關于“國有商業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”的小型座談會,上海的百聯集團、蔬菜集團、淮海集團應邀參加。國有商業應該向何處去,按常理這是個老話題,但為什么如今要重提?
有人指出:上海每個區都有國有商業集團,凡是國有商業集團消失的地方,商業就比較亂,凡是國有商業集團存在的地方,商業布局就比較好,發展也比較繁榮,如虹口區的七百集團沒有發展好,四川路就很不景氣。
但據調查顯示:住在四川路附近的年輕人,他們并沒覺得它蕭條,有文化、有底蘊,有教育機構,如新東方,很多年輕人都在那里匯集。而事實上,豫園早就是民營企業控股的企業了,但那里天天人山人海。
可見,一個地區、一個城市、一個區域的商業發展,與國有商業是否存在沒有必然的聯系。
另一種情況倒是客觀存在的:凡是國有商業比較強勢的地方,商業活力與創新力就比較弱。上海這些年來社零額低迷,向外走退縮,市內商業受到網絡零售的沖擊,加上營運成本大幅度上升,其現狀可以用“內外受困”四個字來概括。這雖然與大環境有很大關系,但不可忽視的問題是:國有商業份額較大,制約著新競爭者的加入,也制約了上海優質商業資源的有效利用,延緩了上海商業在新時期變革發展的步伐。
2004年7月,商務部曾公布了一份我國流通領域重點培育的全國20家大型商業企業集團名單。當初的背景是為了應對全面市場開放以后的國際化競爭環境,試圖通過培育大型流通企業,對抗外來列強。當然,也具有名聲保障方面的考慮。流通企業為了進入20強,寫材料,報情況,請專家,做規劃,迎領導,上北京,把企業當家人折騰得夠嗆。后來真的評上了,也沒有享受到實質性政策。尤其是2006年以后,這些曾作為“培育重點”的流通企業,被商務部的處長、司長、副部長們召見進京,開會討論但效果并不明顯。
筆者以為,國有商業集團尤其是“拉郎配”集團,從一開始其目標就不是很清晰,本世紀初以來成立的幾大商業集團,如2001年的“北京首聯”、2003年的“上海百聯”、2007年的“武商聯”,政府與經營者是否都是否清晰重組的目標?
隨著環境的變化,發展目標盡管也在不斷調整,但這些集團一方面要承擔一部分公益性、保障性或基礎性職能,另一方面又要承擔作為企業應有的盈利性職能,兩者目標沒有明確分離,加上長官意志,企業常常處于戰略目標搖擺不定的狀態。有些公司現在看起來還算不錯,那主要是因為占有了優質的公共資源,以及有一部分優秀經營管理者的支撐,他們的付出與所得也很不均衡。
實際情況是“易整難合”。政府一道命令,就把沒有什么相關性的國有商業整起來了,但整起來以后怎么合?整是整理,把相同的東西歸到一起;合是糅合,把歸到一起的相同的東西有機地組合在一起。整比較容易,難的是合。其實,我們現在整起來的東西,一是不相同,客觀上形成不了規模優勢;二是背負著陳年老帳,歷史包袱沉重,既不是強強聯合,也不是強弱兼并,而是劫富濟貧,很容易拖跨強勢的優質企業;三是國有企業從上到下缺乏強烈的進取精神、市場意識以及適應市場的能力,而且論資排輩,浪費嚴重。整合應該追求企業市場價值的提升,通過打破現狀,推動變革,實現新的發展,體現新的經濟與社會價值。否則,就沒有必要整合。
中國的一切問題都源于人口問題,由于人口眾多,沒有一個國家的模式可以照搬照套。如德國一直比較重視中小企業的發展,因而持續性、風險分散性比較好。近年來,我國對發展中小企業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業下了一些功夫,但現在收效還不太明顯。如果我國沒有一些大企業支撐,社會經濟問題可能會更大。但如果國企太多太大,他們控制優質資源甚至壟斷市場,開展不正當競爭,從而導致浪費資源,交易效率就會降低,還會嚴重影響經濟結構優化,產生腐敗。這方面的問題已非常突出。但同時國有商業又有穩定市場的某些擔當,需要兼顧起來,所以確是個非常復雜的問題。
早在1980年代末期,國內曾經非常廣泛地探討“香港繁榮的原因”,有地理論、制度論、大陸支持論等七、八種解釋,但最后有人認為,香港繁榮最關鍵的原因是:凡是企業能辦好的,就讓企業去干,凡是企業干不了的,就由政府來辦。還有一個外部原因是:大陸的對外經濟貿易的出口被封閉以后,香港成了大陸與外界經貿往來的唯一通路,這是香港繁榮發展的最關鍵的外部條件。所以,內部機制與外部條件兩個方面的有機結合才促進了香港的繁榮。既不是單方面的制度因素,也不是單方面的外部因素。
中國的企業在“小鬧鬧”的時候比較理性,等到企業做大了,就不那么理性了。上層領導、企業領導乃至管理層,都有一種“帝皇情節”,都想做行業老大、全國霸主,結果不僅沒有從成功走向成功,反而是:因為成功,所以失敗!
據了解,國有商業戰略目標不清晰與國資委對這些企業的評價指標相關,國有商業在承擔社會責任的同時,還有一根鞭子在抽打著它。其實,國資委作為國有資產代表,對企業不可能沒有利潤的考核,出錢者是天然的逐利者,這一點在風險投資行業中也許表現得更甚。拿錢辦事給回報,天經地義?,F在的關鍵問題是:要分清附加給企業的非營利性職能與營利性職能的投入與產出關系。
這大體上可以分為三種類型的國有商業,一是功能型商業,主要是通過商業規劃,開發打造公共服務、企業服務、生活服務平臺,如商業園區,通過招商引資,吸引其他商業服務企業進入,以繁榮本地市場;二是保障型商業,這是從保障民生利益考慮建立相應的商業服務體系,保障供給、穩定價格、商品安全等是主要目標,如批發市場、糧油供應、菜場、藥店、早點供應等;三是競爭型商業,一般認為如超市、便利店、百貨公司等消費品零售業屬于競爭型商業,但這些行業在特定情況下,也具有保障性功能。
所以,按照這三類標準來劃分國有商業,仍然難以分清國有商業的具體目標與責任。我覺得,政府應該分清基礎性與營利性分開,基礎性項目由政府投資,強調公益性與保障性目標,不考慮營利性目標;營利性項目則要考核相應的經濟指標。在特定的環境條件下,政府可以利用預先約定的運作規則,不僅可以指派國有商業完成一定的保障性任務,還可以用行政手段或經濟手段實現對市場的調控??傊?,兩個職能要分清,不能在日常經營管理混淆在一起。
很多事實表明,零售業的大組合不太成功,零售業的小組合比較成功。所以,應該盡量避免不同性質的企業的胡亂合并,這樣的規模不會產生多大的核心競爭力,反而會因為增加內部管理成本而削弱核心競爭力。合并同類項的整合效果相對來說就比較好。
國有商業上市雖然是一個出路,但仍然不能完全解決問題,假如國有控股的話。我覺得國有商業不存在有效發展的問題,尤其是零售商業,應該完全市場化,國家應該全面退出,出售所有股份,這些錢不能作為部門所有,應該收歸國庫,然后分配給低收入的、困難的家庭用于日常消費,應該分配給農民用于他們的子女上大學。這是促進社會經濟的很有效的辦法。
國家富不如百姓富,國家掌握的財富多了,容易產生腐敗,百姓掌握的財富多了對政府就更挑剔,這樣就會促進政府為百姓做得更好。所以,減少腐敗的有效辦法是削減政府官員的權力,控制政府官員的權力,公開政府官員的權力。
另外,在政府投資、行政干預、基礎建設、流通規制四種手段中,未來更應該重視后兩種手段的有效運用。在農產品流通、基本藥物保障、社區商業配套、老年人生活服務保障、商品供應鏈全程安全監控等基礎建設方面,要加大投入。在流通規制方面,要反思部門規章失效問題,如《零售商供應商公平交易管理辦法》就基本上是一個完全失效的部門規章,如今還要升級為《條例》,結果很有可能仍然是失效的。
流通規制要發揮兩個核心作用:一是公平競爭;二是消費維權。以1993年取消糧票為標志,計劃控制方式逐漸淡化,但符合市場公平競爭與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體系并不健全,對違反公平競爭原則與損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,雖然也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,但企業的違法成本依然很低,消費者的維權成本實在太高。
在行政權威與公平競爭之間、在企業利益與消費者權益之間,孰輕孰重?不言而喻。但在立法與執法的實踐中,規制的天枰常常向前者傾斜。我國還缺乏商業大法統領全局;熱衷于行政規章,文件多如牛毛,文山會海;部門監管,令出多頭;執法標準不透明、不統一,加上運動式專項執法與隨意性聯合執法,伴隨而至的是處罰不公;雖然《立法法》早已出臺,但“上級立法,下級執行”的層級制依然存在,這便使規制趨于官僚。
消費者權權益保護方面,一是樹立“傾向性立法”的主導思想,應該讓企業更多地承擔“沒有造成危害”的舉證責任,而不應該讓消費者承擔“造成危害”的舉證責任。二是對消費者的賠償應該從“有害賠償”轉變為“無害賠償”。三是對消費者的賠償應該從“補償性賠償”轉變為“懲罰性賠償”,要讓企業在傾家蕩產中感受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慘痛代價。